1. 准证持有者在进行车辆或货物收回活动时,必须持有有效的收回代理准证(EPS准证)。
2. 准证持有者在进入私人场所之前,必须获得租用者的许可。
3. 准证持有者在进行车辆或货物收回活动时,必须穿装得体,行为专业。
4. 禁止准证持有者在收回过程中采取任何暴力或攻击性行为。
5. 禁止准证持有者直接或间接与参与收回车辆或货物活动的任何一方参与任何犯罪、贿赂或滥用权力。
6. 只有按照收回令规定的业主指示的准证持有者才可以进行车辆或货物的收回活动。
7. 准证持有者不得滥用准证谋取私利,但进行收回车辆或货物的活动除外。
8. 在进行收回活动时,准证持有者必须:
9. 除非有法院命令,否则准证持有者不得进入私人场所。
10. 准证持有者必须在收回程序完成后的24小时内向警方提交收回情况报告,但在特殊情况下,不得迟于收回后的48小时。
11. 准证持有者在执行收回活动时须遵守法律、法规、条款与条件、道德准则以及控管人发出的指南。
12. 准证持有者应遵守控管人不时发布的任何其他道德准则或指南。